贵州客车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

经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、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核实,9月18日2时40分许在S73三荔高速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段K31处荔波方向,一辆转运新冠肺炎防疫隔离人员的大巴车(黔运集团所属营运车辆,车牌号为贵A75868,核载49人,实载47人,从贵阳市云岩区开往黔南州荔波县)侧翻冲出高速后,坠下边坡(边坡高度7-8米),导致27人死亡,20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!

为死者默哀!为死者背后的家庭默哀!当前官方并未公布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,不论如何,车上的死者与伤者是无辜的!是不幸的!事故既已发生,追责也是必然,更是必须!除刑事责任,行政责任外,对遇难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当如何?

从官方消息来看,车辆并非普通客运,而是隔离人员的转运车辆。大致可以推定,乘客无需买票上车,即乘客与车辆所有人之间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,而是乘客接受有关部门管理,乘坐指定车辆的行为。故乘客(家属)可依据侵权责任关系主张损害赔偿。针对侵权人,则有几种可能,一是单车事故,客车全责,二是多车事故,客车部分责任,三是其他因素,客车无责。这里我们只讨论客车有责的情形,不论全责或部分责任。

首先,侵权责任赔偿有四个前提。侵权行为,损害后果,主观过错,以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。基于上述推论,本次交通事故当中的所有要件都是成立的,那么应当由司机承担责任吗?

非也,我国客运市场采取市场许可准入制度,司机自己个人是无法经营客运业务的。本次是有关部门派车,一定是找有资质的运输企业,那么司机则是该企业的员工,其开车本质是履行工作职责。因此,基于职务行为,其产生的后果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!即最后的赔偿主体是运输企业。

那有关部门有责任吗?

这个就得分析,其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了。从当前了解的事实来看,其属于根据政策要求进行的转运行为,并不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,有关部门并不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。

那运输企业能够足额赔偿吗?

这个很难说了,如果购买了足额的乘客保险,则问题不大,如果没有,赔偿金将是一笔巨大的数字,但不论如何。都希望其能全力赔偿并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。同时,贵州省交通运输部门也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,积极协助公安、卫健、应急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、伤员救治、善后处置等工作。

逝者安息!愿世上再无交通事故!默哀! #贵州高速事故车辆为隔离转运车#